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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旅游局携相关部门发布《导游劳动权益保障指导意见》

2015-08-03 11:52:31  |   来源:

摘要: 国家旅游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华全国总工会于7月30日在中国旅游局官网正式公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导游劳动权益保障的指导意见》,这是三部门首次专门针对导游劳动权益保障出台的指导意见。

国家旅游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华全国总工会于7月30日在中国旅游局官网正式公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导游劳动权益保障的指导意见》,这是三部门首次专门针对导游劳动权益保障出台的指导意见。

 

本报编辑从中摘取了以下重要内容:

 

 

一、工作目标

        1. 建立公开、公平、合理的导游薪酬制度

        2. 构建法律关系清晰、管理责任明确、权利义务对等、收入与服务质量挂钩、基本保障健全的导游劳动权益保障体系;

 

 

二、主要工作

(一)理顺旅行社与导游的关系

        1. 旅行社应依照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旅行社应当与其聘用的未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或人事关系的导游签订劳动合同,且劳动合同期限应在1个月以上。

        劳动合同应明确双方基本信息、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工作时间与劳动报酬、社会保险、休息休假、劳动保护与劳动条件等内容。

        临时聘用的导游,应是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或人事关系,并获得原用人单位同意的人员。临时聘用时,旅行社可与其签订劳务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二)依法保障导游合法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权益

        1.依法保障导游的劳动报酬权益

        旅行社应建立和完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合理确定基本工资、带团补贴、奖金等,按照旅游法、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劳动合同约定,按月足额向导游支付劳动报酬。旅行社临时聘用导游的,应按照旅游法及劳务协议约定,按时足额向其支付导游服务费用。

        2.建立导游优质服务奖励制度

        旅行社要尽快建立健全针对导游的职业技能、专业素质、游客评价、从业贡献为主要测评内容的导游绩效奖励制度,探索建立基于游客自愿支付的对导游优质服务的奖励机制。

        3.依法保障导游的社会保险权益

        旅行社应依法参加各项社会保险,按规定为与其签订劳动合同的导游办理相关社会保险手续,足额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

 

点击查看指导意见全文

http://www.cnta.gov.cn/zwgk/tzggnew/gztz/201507/t20150730_743705.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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