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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发布邮轮产业发展扶持政策 推进邮轮母港建设

2013-09-09 14:13:32  |   来源:

摘要: 近日,第十届中国(厦门)国际友好城市市长论坛在厦门举办,今年聚焦“邮轮产业合作与发展”,厦门市在会上发布了扶持邮轮产业发展相关政策,在税收上给予邮轮行业相关企业税收优惠,推进邮轮母港建设,政策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期限暂定三年。

近日,第十届中国(厦门)国际友好城市市长论坛在厦门举办,今年聚焦“邮轮产业合作与发展”,厦门市在会上发布了扶持邮轮产业发展相关政策,在税收上给予邮轮行业相关企业税收优惠,推进邮轮母港建设,政策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期限暂定三年。

 

关于邮轮公司在厦注册将获得税收奖励:

取得交通行政主管部门邮轮国际航线运营资质证书,具备自有邮轮运力1.8万总吨以上或核定载客数500位以上,运力到位并取得营运许可证的邮轮公司。自注册当年起,按当年度缴纳三税(指企业所得税、增值税、营业税,不包括企业在本市开发房地产的税收,下同),地方留成部分予以三年奖励,其中第一年奖励100%、第二年奖励50%、第三年奖励50%,三年奖励总额不超过200万元。

 

邮轮管理公司在厦注册奖励方面:

取得交通行政主管部门邮轮管理资质证书,在厦门实际开展一艘运力1.8万总吨以上或核定载客数500位以上邮轮租赁或管理业务的邮轮租赁或管理公司。补贴奖励标准为自注册当年起,按当年度缴纳三税地方留成部分予以三年奖励,其中第一年奖励100%、第二年奖励50%、第三年奖励50%,三年奖励总额不超过50万元。

 

旅行社邮轮旅客招徕奖励方面:

补贴奖励标准为对招徕旅客在厦门登邮轮出游的大陆地区组团旅行社,按登轮出游旅客人数给予奖励100元/人。旅行社招徕旅客厦门登轮奖励与招徕赴台游奖励不重复执行。

 

在母港邮轮航次补贴上:

补贴对象为,邮轮租赁(或包船)经营人。补贴奖励标准:A类邮轮:5航次以下,补贴5万元/航次;第5航次(含)至10航次,补贴10万元/航次;第10航次(含)以上,补贴15万元/航次。B类邮轮:5航次以下,补贴10万元/航次;第5航次(含)至10航次,补贴20万元/航次;第10航次(含)以上,补贴30万元/航次。 C类邮轮:5航次以下,补贴15万元/航次;第5航次(含)至10航次,补贴30万元/航次;第10航次(含)以上,补贴40万元/航次。

 

其中,A类邮轮指吨位数1.8万总吨-4万总吨或核定载客数500-1200位;B类邮轮指吨位数4万总吨以上或核定载客数1200-2200位;C类邮轮指吨位数7万总吨以上或核定载客数2200位以上。邮轮进出港视为一航次。同一邮轮运营企业年度航次可合并统计,但同一航次只能奖励一个邮轮运营企业。2日1晚短途母航航线,奖励标准按母航航次的50%计算。

 

访问邮轮航次补贴。补贴对象:邮轮租赁(或包船)经营人。补贴奖励标准:A类邮轮:5航次以下,补贴2万元/航次;第5及以上航次,补贴3万元/航次。B类邮轮:5航次以下,补贴3万元/航次;第5及以上航次,补贴4.5万元/航次。C类邮轮:5航次以下,补贴4万元/航次;第5及以上航次,补贴5万元/航次。

 

其中,邮轮进出港视为一航次。同一邮轮运营企业年度航次可合并统计,但同一航次只能奖励一个邮轮运营企业。访问港航次实载率须达到60%以上方按相关标准予以补贴;在厦登船旅客达额定客位1/3以上者可视为双母港航次,对邮轮运营企业的奖励按照母港航次的50%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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