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民网》消息,新版《上海市旅游条例》将于2015年3月1日起施行。2月10日,上海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常委会法工委主任丁伟对修改后的《上海市旅游条例》进行了解读,五大重要修改内容包括:
一:前往购物景点和自费项目许签订书面合同 且不影响其他团友
针对购物景点和自费项目协议的问题,修改后的《上海市旅游条例》对此作了细化规定:“旅行社经与旅游者协商一致或者应旅游者要求指定具 体购物场所、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应当与旅游者签订书面合同,并遵守下列规范:不得影响同一团队其他旅游者的行程安排;不得通过指定具体购物场所和安 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具体购物场所、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经营场所应当同时面向其他社会公众开放;事先向旅游者明示具体购物场所、另行付 费旅游项目的基本信息及可能存在的消费风险。”
丁伟解析,出行前,对于自费项目和购物景点,需要在旅游合同中明确,此外,对于临时起意的游玩项目,也需要由导游与旅行者签订书面的协议。
二:邮轮旅游明确需要提供中文文本的合同
由于邮轮大多是外国公司,此次《上海市旅游条例》对邮轮旅游经营者提出:“提供中文文本的合同、船票和服务说明”,“提醒注意民事责任 与义务、免责事项、法律救助渠道”,“及时发布突发情况信息、告知解决方案”等三项义务规范。同时要求市旅游、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加强行业管理,制定邮轮旅 游经营规范、合同示范文本。
考虑到邮轮旅游纠纷的解决处理,在《旅游法》、《出境入境管理法》、《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中已有规定,并且结合合同当事人的约定和个案的实际情况具体分析,《上海市旅游条例》作了提示性规定,“邮轮旅游纠纷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处理”。
三:网络旅游需要标明由谁提供实际服务
《上海市旅游条例》规定,通过网络经营旅行社业务的应当取得旅行社经营许可证;经营旅游单项代订业务的,应当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服务提 供商;针对网络旅游经营包价旅游产品种类多,旅游者不易识别的问题,《上海市旅游条例》规定,网络旅游经营者销售旅游产品涉及由其他经营者实际提供服务 的,应当在相关产品主页面的显著位置标明产品属性,以保障旅游者知悉其购买的旅游产品、服务以及选择的旅游经营者的真实情况。
丁伟解释,以往游客通过网站购买出行线路,可能并不知道参加的是哪个旅行社的团,3月1日之后,网站上需要明确标注出,实际服务的旅行社是哪一家。
四:旅游运输车、船需具有资质的驾驶员 也应提醒乘客注意安全
修改后的《上海市旅游条例》指出:“承担旅游运输的车辆、船舶,应当配备具有相应资质的驾驶员、船员和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 置、座位安全带、消防、救生等安全设施设备,并保持安全设施设备正常使用。驾驶员、船员、乘务员及导游人员应当提醒乘客安全注意事项。乘客应当提高安全意 识,遵守安全警示规定,按要求使用座位安全带等安全设施设备。”此外,承担旅游运输的车辆、船舶,不得超过核定载客定额载运旅客;车辆、船舶的驾驶员、船 员,不得超速、超时、疲劳驾驶。
五:实行政府指导价的景区(点)严控门票涨价
明确规定旅游经营者应当公开服务项目、内容和收费标准,明码标价,禁止强行出售。此外,实行政府指导价的景区(点),应当严格控制门票价格上涨;拟收费或者提高门票价格的,应当论证其必要性、可行性,并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的程序确定或者调整门票价格。
丁伟解析,景区(点)涨价,需要提前6个月公布,并在景区(点)醒目的位置公布价格。此外,应当实行一票制,且涨幅不得超过某一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