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国家旅游局网站消息,国家旅游局于9月29日发布《关于打击组织“不合理低价游”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明确了可被认定为“不合理低价”的行为,并明确了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罚处理的标准。
一、对“不合理低价”的认定
所谓“不合理低价”,是指背离价值规律,低于经营成本,以不实价格招揽游客,以不实宣传诱导消费,以不正当竞争扰乱市场。
《意见》明确,有以下行为之一,可被认定为“不合理低价”:
一是旅行社的旅游产品价格低于当地旅游部门或旅游行业协会公布的诚信旅游指导价30%以上;
二是组团社将业务委托给地接社履行,不向地接社支付费用或者支付的费用低于接待和服务成本;
三是地接社接待不支付接待和服务费用或者支付的费用低于接待和服务成本的旅游团队;
四是旅行社安排导游领队为团队旅游提供服务,要求导游领队垫付或者向导游领队收取费用;
五是法律、法规规定的旅行社损害旅游者合法权益的其他“不合理低价”行为。
二、对“不合理低价”违法行为的处罚处理
《意见》强调,各级旅游部门按以下标准依法对“不合理低价游”违法行为进行处罚处理:
一是对旅行社的处罚处理: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三个月,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处三十万元罚款,违法所得三十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五倍罚款;列入旅游经营服务不良信息,并转入旅游经营服务信用档案,向社会予以公布。
二是对旅行社相关责任人的处罚处理:对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没收违法所得,处二万元罚款;被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旅行社法人代表和主要管理人员,自处罚之日起未逾三年的,不得从事旅行社业务;列入旅游经营服务不良信息,并转入旅游经营服务信用档案,向社会予以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