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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出台公务接待新规

2013-12-09 16:13:46  |   来源:

摘要: 新华网北京12月8日消息,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遵照执行。

 

 

 

新华网北京12月8日消息,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遵照执行。其中,牵涉到公务人员出行、用餐、公务活动等各个方面,主要内容包括:

 

活动:

各级党政机关应当加强公务外出计划管理,禁止以各种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禁止违反规定到风景名胜区举办会议和活动。

接待单位不得组织旅游和与公务活动无关的参观,不得组织到营业性娱乐、健身场所活动,不得安排专场文艺演出,不得以任何名义赠送礼金、有价证券、纪念品和土特产品等。

 

住宿:

接待住宿应在定点饭店或者机关内部接待场所安排,执行协议价格。

住宿用房以标准间为主,接待省部级干部可以安排普通套间。

出差人员住宿费应当回本单位凭据报销,与会人员住宿费按会议费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用餐:

接待对象应当按照规定标准自行用餐。确因工作需要,接待单位可以安排工作餐一次,并严格控制陪餐人数。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超过10人的,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

工作餐应当供应家常菜,不得提供鱼翅、燕窝等高档菜肴和用野生保护动物制作的菜肴,不得提供香烟和高档酒水,不得使用私人会所、高消费餐饮场所。

 

用车:

出行活动应当安排集中乘车,合理使用车型,严格控制随行车辆。

接待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使用警车,不得违反规定实行交通管控。

 

报销:

禁止在接待费中列支应当由接待对象承担的差旅、会议、培训等费用,禁止以举办会议、培训为名列支、转移、隐匿接待费开支;禁止向下级单位及其他单位、企业、个人转嫁接待费用,禁止在非税收入中坐支接待费用;禁止借公务接待名义列支其他支出。

接待费报销凭证应当包括财务票据、派出单位公函和接待清单。

接待费资金支付应当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公务卡管理有关规定执行。具备条件的地方应当采用银行转账或者公务卡方式结算,不得以现金方式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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